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禅里禅外悟人生(二十五)

2013-06-04 06:37 来源:《禅里禅外悟人生》 作者:弘一 浏览:56397541

禅里禅外悟人生(二十五)

盗戒释相概略问答(1)

  绪言:

  问:以何因故编辑是卷那?

  答:昔尝发愿编辑《南山律在家备览》,以卷帙繁重,未可急就,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,辑为《问答》一卷,别以流通。

  问:何故先辑此盗戒那?

  答:道俗诸戒中,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。《僧祗律》释盗戒文,有五卷。《十诵律》四卷。《善见律》三卷。南山、灵芝诸撰述中,述盗戒者亦有三卷。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,若欲护持,大非易事!《南山律》中,颇多警诰之文。今略引之。

  《行事钞》云:“性重之中,盗是难护。故诸部明述,余戒约略总述而已,及论此戒,各并三卷、五卷述之。必善加披括,方能免患。”又云:“盗戒相隐,极难分了,有心怀道者,细读附事,深思乃知。”《戒本疏》云:“此戒人多潜犯,不谓重罪,但是粗心。故《善见》云:此第二戒事相难解,不得不曲碎解释。其义理分别,汝当善思。论文如此,临事可不勉那!”圣教明文,谆切若是。故先辑此戒相,亟为流通。俾未受者应知慎重,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(受盗戒后,一刹那顷,若有犯者,即结重罪。不以其未及学习,而加曲谅。故须预学也)。已受者,急宜细读深思,勉力护持,未可潜犯。

  问:古德亦有专辑“盗戒”别以流通耶?

  答:有之。南山云:“有人别标此盗,用入私钞。抑亦劝诫之意。”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。

  问:今辑是卷,依何典籍为宗那?

  答:专宗南山《行事钞》及灵芝《资持记》,并参用南山《戒本疏》及灵芝《行宗记》民南山《钞》与《疏》有互异者,今且专据《钞》文。

  问:今辑是卷,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那?

  答:今为初机,且举少分,粗示其概,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。若详明戒相,广引文证,纸数当十余倍此,将来别辑《南山律在家备览》,广明其义,学者。幸进而披寻焉。

  问:下文所云,掌理三宝物等,应唯属于道众、今辑是卷,既专被在家,云何复列是等诸缘那?

  答:近今在家居士,亦有暂管护寺院者,又有任寺中会计、庶务诸职者。故应列入,以资参考。问:南山律义,虽云分通大乘,然教限正属小乘。若依小教,受五八戒者,固应奉此行持。若别受菩萨戒者,或可不拘是限那?

  答:唐代贤首《梵网戒疏》释初篇《盗戒》第六种类轻重门中,广陈犯相,与南山《行事钞》文大同。彼《疏》自设问答云:“问:凡此所引,多是小乘。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?”答:“菩萨性戒共学,摄论明文。故得用也。”准是而言,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,亦应奉此行持也。

  释相:

  问:何谓盗戒那?

  答:盗戒本有教名,或名曰劫——强力直夺故;或名曰偷窃——畏主觉知故;或名曰不与取——谓主不舍故。今名曰盗——非理侵损于人故。

  前之二名,名则公私不同,义则两不相摄,若不与取,虽是名通,然于义中,有非盗之滥,故废前三名,唯标曰盗。既能概括劫与偷窃,复无非盗之滥也。盗是所观之境,戒者能治之行,能所通举,故曰盗戒。

  问:今释盗戒戒相,如何分门那?

  答:南山《行事钞》分为三大科:一所犯境,二成犯相,三开不犯。今依此科,分为三门如下——

  第一门:所犯境

  问:何谓所犯境那?

  答:凡六尘六大、有主之物、他所吝护者,皆所谓犯境。《戒本疏》中《随文别释》,至为繁广。今不详举也。

  第二门:成犯相

  问:成犯相中,依何而释相那?

  答:南山《行事钞》先总列六缘,复随释五种。先总列六缘者:一有主物,二有主想,三有盗心,四是重物,五兴方便,六举离处。复随释五种者,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,唯不释第五兴方便,故仅有五种也。今依此科,分为五章如下

  第一章:有主物

  问:有主物中,如何分判那?

  答:南山《行事钞》分为三科:一三宝物,二人物,三非人及畜牲物。今依此科,分为三节如下。

  第一节:三宝物

  问: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那?

  答:南山《行事钞》引《宝梁大集》等经云:“僧物难掌,佛法无主。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:一阿罗汉;二须陀洹。所以尔者,诸余比丘戒不具足,心不平等,不令是人为知事也。

  更复二种: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,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。如是二人,自无疮疣。护他人意,此事甚难等。”《钞》又云:“若不精识律藏,善通用与者,并师心处分,多成盗损。”问:盗佛物者依何结罪那?

  答:望守护主边——结重罪;无守护主者,望断施主福边——结重罪。

  问:盗法物者依何结罪那?

  答:与盗佛物同。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一结重罪也。

  问:旧经残破应焚化那?

  答:若焚化者——得重罪,如烧父母。不知有罪者——犯轻。南山《戒疏》云:“有人无识,烧毁破经,我今火净,谓言得福。此妄思度。半揭舍身,著在明典。两字除惑,亦列正经。何得焚除?失事在福也。”灵芝《资持记》云:“古云:如烧故经,安于净处,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。此乃传谬,知出何文?引误后生,陷于重逆。必有损像蠹经,净处藏之可矣。”问:借他人经而不还者,应犯何罪那?

  答: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——中罪;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。

(待续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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