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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修证阿罗汉道——关于业力的理论、修行和证入(1)

2012-12-11 13:23 来源:《佛学研究》 作者:吴立民 浏览:58468898

 

如何修证阿罗汉道——关于业力的理论、修行和证入(1)

 

吴立民

 

  佛教把人们修行的根机分为缘觉、声闻、菩萨三乘。缘觉乘修的是十二因缘,其证果是辟支佛;声闻乘修的是四谛,其证果是阿罗汉;菩萨乘修的是六度,其证果是佛。缘觉、声闻属小乘,菩萨属大乘。小乘的根本教义是业力,大乘的根本教义是般若。所以修证阿罗汉道,一定要了解业力的理论和业力的修行,从业力上修,从业力上证。下面就佛教的业力的理论、业力的修行、业力的证入作一概述,重点说明如何修证阿罗汉道。

 

一、关于“业力”的理论

 

  业力是佛教的根本教义之一,是佛学思想的一个基石。造作名业,业就是造作,力就是力量、力用,由造作而产生的力量和作用,就叫做业力。这是佛教为解释宇宙人生一切因果现象而使用的一个中性名词。在早期的上座部佛教中,用的是狭义解释,把业力和因果现象加以区别,认为一种果必由多种因而成,业力不过是因的一种。后来佛教则广泛使用广义的解释,把造作之体、造作之用、造作之果都叫做业,持其体、显其用、种其因、产其果的力用就是力。因此“业”便是指宇宙间一切因果现象中的一切事物,“力”便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的一切因果现象。“业力”二字合用,便是指宇宙间一切事物和一切因果现象而言,也就是指控制自然界和社会界现象的因果规律。因为业的涵义很多,用这个名词的地方,要分别解释。如有时指业的基本,就应当作基本上的“身口意”三业解释;有时指业的行相,就应当作行相上的“善恶无记”等解释;有时指业的体量,就应当作体量上的“共业不共业”等解释;有时指业的时期,就应当作时期上的“定业不定业”等解释。还有指业的德性、能力、趣生、效用、领受、感报、果地等,故应当分别其意义而作解释。佛教讲缘起,其中最重要、最复杂、最难讲且最易误解的便是业感缘起。佛教认为,宇宙就是一个业力之网,它的体用便是一个“因果之环”。讲业力之网事理的,便是“四谛”;讲因果之环事理的,便是“十二因缘”。十二因缘讲重重因果关系,因必有果,果必有因,因果相续,如环无端,谓为“因果之环”。这个环的体是坚固不破的,这个环的用是连续不绝的。从空间的“宇”上分析,可以得到空间的最小单位——极微;从时间的“宙”上分析,可以得着时间最小的单位——刹那。三界九居,三四劫,由此而起,可见业力之网的根源。业力的体便是四大四相,业力的用便是六因五果。体上的四大,即地大、水大、火大、风大,为空间单位之体,因有四大种性,便成四大种元子。体上的四相,即生相、住相、异相、灭相,为时间单位之本,因有四相环流,便能显现四大种元子的变化。用上的六因,即能作因、俱有因、同类因、相应因、遍行因、异熟因。用上的五果,即异熟果、等流果、士用果、增上果、离系果。这便是业力理论的一个大纲,确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明。但从基本上说,人的造作是通过人的身体、语言、意识的一切活动来体现的,所以人的“身口意”三业的活动都叫做业。下面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通俗地加以阐释。

 

  一、业力是一种力量。人的“身口意”三业活动造成行为,而任何行为都会自然产生一种力量,此力量又迫使人去作新的行为,此新行为又产生新的力量……如此行为产生力量,力量又产生行为,辗转相生而形成螺旋式的业力推动圈。行为不但产生力量,而且会产生一种压迫人和约束人的力量,使人不得不接受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或约束力。每人所作的业,皆产生一种力量,百千万人之业就产生百千万人之力量,万亿人为聚起来就成为一股巨大无边的力量,就是“共业”。个人所作之业,名为“别业”。共业是指许多众生所作的集体行为所产生、所汇聚的业力大流,比如群众的生产力,它就是推动人生、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。

 

  二、业力意味着命运的必然性。人依赖社会和自然的条件而存在,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约束,不能自由自在,从这方面说,人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。但人又可以改造(造作)自然和社会条件,掌握规律,发展自己,从这方面说,人又可以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。合着这两方面来说,支配人们命运的必然性规律就是业力。所以业力不是宿命论,不是命定论,因为业由人造,自己造成的东西或局面虽有其约束性,也有可变性。在人文和生命现象中,有定和不定即“定业”和“不定业”两种因素存在。佛教认为,对空间的宇和时间的宙,对自然界和社会界的因果关系,若认为是自然、偶然或神使之然的,都是邪见邪说。

 

  三、业力是一种关系。人与自然和社会形成各自不同的关系圈。如人为生物之一种,需阳光及水,这个生物圈是极共业圈;人有运用语言、使用工具能力,与其他生物不共,这人类共业圈是大共业圈;人受自己所属国家、民族约束限制,各国各民族之间情况不一,这是国家民族的共业圈;如机关、学校社团不同而又形成个别共业圈。家庭形成家庭不共业圈;夫妇关系则形成极不共业圈;单独个人世界,独有自我,是最极不共业圈。以上几层圈,一圈比一圈大,一圈比一圈复杂。最小的圈,譬如个人,一般来说较易改变,圈越大,改变就越难。人的意识即主观能动性是可能改变环境(业力)的,人是有意志自由的。但人受着许多圈圈条件约束,又是有很大局限性的。

 

  四、业力是道德的公正自然法律。业力遵守同类相应原则,如是因生如是果,若是这样,就必会这样。在自然界,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;在道德界,善因善报,恶因恶报。玩火者必自焚,多行不义必自毙。有同类不相应事实,一是时机尚未成熟,二是条件尚未具备,不是不报,而是时候未到。但同类相应原则不会改变,时候一到,必然全报。这个同类相应原则便是业力。

 

  业力的涵义太广太复杂,举上数例,可见一般。

 

  下面简述一下业力的体相因果。

 

  先说业力的体上的“四大”:

 

  1.地大——性“坚”——支“持”万物;

 

  2.水大——性“湿”——收“摄”万物;

 

  3.火大——性“暖”——调“熟”万物;

 

  4.风大——性“动”——生“长”万物。

 

  空间的单位,因有四种性,便成四大种元子。但非四种独立,其性亦复互具,只以坚性最增盛者名为地,乃至动性最增盛者名为风。一说元子原有十四种,即于四大种外,加五根五尘是,但根尘元子,必依四大种元子而生,故仍以四大种元子为主。

 

  又一说四大种实由色、香、味、触之四尘和合而成,但既成之后,即为四大种元子,故举四大种元子已足,且今固就发用之体而言者。

 

  次说业力的体上的“四相”:

 

  1.生相——一切之色心作用由先无而为今有;

 

  2.住相——其作用暂时安住引其自果;

 

  3.异相——引其自果之作用转变衰退;

 

  4.灭相——其作用遂灭坏而复归于无。

 

  四大种之元子,并非常住,其自身均永远在此周而复始之四相过程之中,生住二者导于前,异灭二者随其后,即自无而生有,复自身而归无,一定不移,悉由法尔。

 

  次说业力的用上的“六因”:

 

  1.能作因——谓诸法之所从生者,此中又分为五:

 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大种能生所造之色。

 

  甲—生因

 

           此总说四大能生余色,如母能生子。

 

  

        因所造之色生己而随逐大种以转变。

 

   乙—依

 

        此说火大为余色所依,如弟子依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   任持四大种所造之色。

 

  丙—立因

 

          此说地大为余色所以立,如大地负载万物。

 

          使所造之色相续不断。

 

  丁—持因

 

          此说水大能持余色,如食物之持命。

 

          增长四大种所造之色。

 

  戊—养因

 

          此说风大能养余色,如水之滋润树根。

 

  一切有为之法,除自体不能自生外,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,虽有法未尝于其生时与以胜力,但不障害其生,即亦为能作因之一。故能作因有二:一为力能作因,一为无力能作因。

 

  2.俱有因——谓二个以上之法相依而生,互为其果,如一鼎之三足相支,及二个已上之法同时引生一果,如三足之共支一鼎,盖地水火风之四大种,生住异灭之四相必互相依倚,或共同引果始生诸法。若缺其一即不能生,是为同时俱有之法,故均谓之俱有因。而实则俱有因亦有二:一为互为果俱有因,一为共一果俱有因。

 

  3.同类因——谓同类之法,以同类之法为因,如善法为善法之因,恶法为恶法之因,无记法为无记法之因,此同类之名,盖就善恶之性而立,非就色心等之事相,故善之色蕴,与善之识蕴相望,犹同类因。

 

  4.相应因——心与心所之法,必同时相应而生,故名相应法,就此一聚之心心所,以一望他,名为相应因。

 

  相应有五义:

 

  一、所依平等;

 

  二、所缘平等;

 

  三、行相平等;

 

  四、时平等;

 

  五、事平等。

 

  此盖于俱有因中,别开心心所之法而立者。每一相应因,即为一俱有因,但俱有因仅为共同动作,而其中诸法各保其独立作用。相应因则诸法组合密切,几达于互相溶化之度。此与同类因异,同类因之生果,必待因灭,而此因则与其果为同时。

 

  5.遍行因——在见惑。苦谛下之五见及疑与无明;集谛下之邪见见取二见及疑与无明,遍生一切之惑,故名偏行因。此盖于同类因中,别开烦恼法而立者,每一随眠,不但是同类不善法相续生起之因,亦为其余一切染污法之因。

 

  6.异熟因——凡果必具二义,方得熟名,一由相续转变差别之三种经过,其体得生,是体上之变异而熟也;二由随因之势力胜劣而时之长短有分限,是时上之变异而熟也。故果有异类而熟者,如由善业,而招人天果,人天非善性而为无记性。由恶业而招地狱果,地狱非恶性而为无记性。又有异时而熟者,如一念之业,历多念而异熟,一世之业,历多世而异熟,招此异熟果者,名异熟因。

 

  此与俱有同为遍行相应等因异,俱有等因之因果同性,而此因则与其果异类而熟。

 

  此与能作因异,能作因之果兼同异二性而熟,而此因则限于异类而熟。

 

  次说业力的用上的“五果”:

 

  1.异熟果——或曰异性果。以其果由于变异而熟,故曰异熟果。

 

  此果自六因中之异熟因而来。

 

  2.等流果——或曰同分相续果。依前之善心而转生后之善心,依前之恶心而转生后之恶心,依前之无记而转生后之无记,果性等于因性而流来者。

 

  此果自六因中之同类因与遍行因而来。

 

  3.士用果——或曰同时果。如农夫之于米麦,如行为之于道果,总依人之造作力用而得,故谓之士用果。更有一义,如人画师子,一方努力抚写,一方师子之图影随之次第而成,故谓之士用果。此果自六因中之俱有因与相应因而来。

 

  4.增上果——或曰共果。以一有为法,望其余一切之有为法,为增上果。其余一切法,或与之以力,或不与力亦不障害之,以其与力及不障之增上力而生此果,故曰增上果。如喜马拉雅山之雪能影响气候,而气候之影响又能及于全世界各处之衣食以及生活情形,即此果也。

 

  此果与士用果异,士用果局于对有力之因体,此则通于无力。复有一种区别,如某人一人劳力所造成任何物质之物件,对于某人为士用果,对于余人为增上果,此果自六因中之能作因而来。

 

  5.离系果——或曰解脱果。依涅槃之道力而证之者。涅槃离一切之系缚,故云离系。佛家以此果特胜,必给以特异之点,遂谓此法常住,非自六因而生,唯以道力而证显,故虽与以果之名,而非对于六因之因体,但此果亦出于无为之能作因,故或谓彼由能作因来,又为异熟果之一特类,故或谓彼由异熟因来。

 

  综上所说,业力的体用,大概已经分析明了。我们从空间的单位一极微起,推而至于三界九居,以印证这一说,而最后的结论所得,他们固然莫不是一个因果之环,莫不是以四大四相为体,以六因五果为用。

 

  我们又从时间的单位一刹那起,推而至于三四劫,以印证这一说,而最后的结论所得,他们固然莫不是一个因果之环,莫不是以四大四相为体,以六因五果为用。上面所说的,仍以小乘教义为限,而那些小乘宗派中,谈业力的,所谓南方的二十四缘说,北方的四缘说,以“缘生”包括因果律的种种教义,都不出这个范围。

(续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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